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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广州地铁电视传媒有限公司与华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地铁电视传媒有限公司,华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6号原告:广州地铁电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朱伟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建华,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颖欣,住,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华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利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谷生,是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梦,是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地铁电视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华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案应属于广州市地下铁路运营区域内的广告位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粤高法(2013)360号)第一条规定:“一、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肇庆铁路运输法院分别受理广州市和肇庆市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一)涉及地下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的民事诉讼……5.地下铁路、城市轨道运营区域内的租赁合同纠纷”、第三条规定:“三、上述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现有规定执行。”,且根据级别管辖标准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院认为本案应由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审判长  国平平审判员  张纯金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志豪王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