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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初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计孝凤与靖江市百随宫餐饮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孝凤,靖江市百随宫餐饮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1974号原告计孝凤。委托代理人陈历年,靖江市马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靖江市百随宫餐饮店,住所地靖江市人民北路1号。经营者吴剑敏,靖江市百随宫餐饮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计孝凤与被告靖江市百随宫餐饮店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计孝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缪培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亚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