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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3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刘楷3225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楷,马麟,李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3225号申请人刘楷,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河套农商行员工,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华海尚都********室。被执行人马麟,男,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领秀小区*********室。被执行人李叶(系马麟妻子),女,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址同上。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4526号民事判决书刘楷申请执行马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麟、李叶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李叶在你行的存款403726元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一年。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