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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郓民初字第29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郓城县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康县城建移楼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郓城县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康县城建移楼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郓民初字第2967号原告:郓城县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732286-6,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金河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宋宗军,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泽华,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康县城建移楼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07890-6,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谢安路建设局二楼。法定代表人:张甲臣,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成宏,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峰杰,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郓城县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康县城建移楼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原告郓城县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撤诉理由为:被告诉我公司建设施工合同一案在太康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原告就管辖权异议正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期间,原告暂时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郓城县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郓城县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郑瑞涛审 判 员  夏广太人民陪审员  明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