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二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鲁书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鲁书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898号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交通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军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红卫,男,该公司员工,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何喜荣,女,该公司员工,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鲁书亮,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鲁书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通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李红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书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30日,原、被告签订《车辆代管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所购买的豫A×××××号车一辆挂靠在原告名下经营,每月向原告支付服务费300元,逾期两个月不交,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自2015年1月拖欠原告服务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2013年5月30日签订的《车辆代管合同》;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将豫A×××××号挂靠车从原告名下转出,自判令之日起豫A×××××号车辆发生的任何债权债务与原告无关,被告自行承担过户费用,并支付原告拖欠的服务费9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缺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0日,交通运输公司(甲方)与鲁书亮(乙方)签订《车辆代管合同》一份,约定:乙方自愿将自己以全资方式购买的解放牌货运汽车(车牌号为豫A×××××)一部交由甲方代管,为了便于车辆经营,乙方要求购车时将购车发票的购车人登记为甲方;车辆入户甲方后,乙方仍为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占有使用人,对该车辆享有自主经营和支配收益的权利;乙方必须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支付次月的GPS全球定位系统使用费50元,车辆服务费300元,如连续两个月拒交的,甲方可终止合同,暂扣车辆、直至注销该车辆户口,并保留诉诸法律、追讨损失的权利;本合同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合同签订后,鲁书亮即以交通运输公司的名义进行营运。因鲁书亮拖欠2015年1月至3月期间的服务费共计900元,引起争诉。关于过户费,交通运输公司称,双方在合同中虽没有约定过户费的承担问题,但其公司仅为车辆的代管人,鲁书亮为车辆的实际运营人,根据行业惯例,应由鲁书亮承担过户费。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车辆代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履行。被告拖欠原告2015年1月至3月期间的服务费共计900元系违约行为,应承担支付服务费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期间服务费9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车辆代管合同》约定,被告连续两个月拒交服务费的,原告有权终止合同,被告自2015年1月起拒交服务费,已经超过两个月,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违约导致原、被告双方合同解除,故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将解放牌豫A×××××号车辆转出原告名下的相关手续,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过户费的承担,原、被告虽未在合同中约定,但被告作为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人,对涉案车辆享有充分自主经营权和支配收益的权利,并且原、被告解除合同的原因是被告违约,故由被告承担车辆的过户费较为适宜。原告要求自判令之日涉案车辆发生的债权债务与其无关,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鲁书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费900元。二、被告鲁书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将解放牌豫A×××××号货车转出原告名下的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鲁书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宋文梅人民陪审员 王东亮人民陪审员 梁军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书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