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2

案件名称

王法有、吴方根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法有,吴方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法有,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籍贯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家住江西省乐平市。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29日被江西省德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吴方根,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籍贯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家住江西省德兴市。2014年8月5日曾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止)。因本案于2015年4月29日被江西省德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法有、吴方根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法有、吴方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4月中旬起,被告人王法有、吴方根便多次合伙骑摩托车带着大米到德兴市新营街道、绕二镇、黄柏乡、万村乡、张村乡等乡镇的公路边村庄盗窃家禽。得手后分别多次将家禽以13元每斤的价格销售至德兴市菜市场贩卖活家禽的刘某处,总计得款1,720元;以15元每斤的价格销售到上饶市信州区八角塘菜市场贩卖活家禽郑某新处,总计得款600元。2015年4月28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王法有、吴方根欲再次将所盗的鸡通过客车托运卖到上饶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时也一并查获了当时两人持有的13只鸡和3只红头鸭。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两被告家属代两被告退回违法所得2,320元,并各自代为缴纳罚金一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法有、吴方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当庭均表示认罪,且有二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德兴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王法有的手机通话记录等书证,证人刘某、郑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法有、吴方根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指认照片,辩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法有、吴方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两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法有、吴方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表示认罪,本院依法对两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法有、吴方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盗窃所得的2,320元退回,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法有有盗窃罪前科,本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法有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吴方根,对王法有的行为认定立功,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方根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本案犯罪系在该案缓期考验期限内再次犯罪,故应当撤销该案缓刑,并与本案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同时其在上次犯罪中已被羁押十七天,本次予以折抵。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法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止。)二、撤销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2014)杭淳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吴方根的缓刑执行部分。三、被告人吴方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将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2014)杭淳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书对其所判刑罚与本案对其所判刑罚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光林人民陪审员  傅小敏人民陪审员  王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大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