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执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拥军与程结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00253号申请执行人王拥军,男,汉族,陕西省礼泉县人。被执行人程结合,男,汉族,咸阳市人。王拥军申请执行程结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1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程结合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拥军1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秦执字第0025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