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民初字第02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夏元英与刘春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元英,刘春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2489号原告:夏元英。委托代理人:魏伟,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辉,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春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00号。负责人:张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元英诉被告刘春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元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夏元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娅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海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