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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行受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松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富行受初字第11号起诉人:王松银。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收悉起诉人王松银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多次申请宅基地,未批。之后,起诉人多次信访。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办事处处理信访后,告知起诉人:父母亲和独子只能算一户,而不能把公安部门提供的两本户口本作为依据,明确一子一基。所以起诉人将其母亲、姐姐和姐夫告上法庭,结果败诉,且造成起诉人家庭不睦。起诉人无房,村级干部擅自同意帮助骗取审批违规审批,因监管制度执行不及时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等造成违章违法建房,造成起诉人无家可归,现起诉人请求法院判令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富春街道办事处、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执中亭村村民委员会赔偿起诉人宅基地和损失费五十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起诉人以“无房,村级干部擅自同意帮助骗取审批违规审批,因监管制度执行不及时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等造成违章违法建房,造成其无家可归”为由提起诉讼,未涉及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故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松银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加淦审 判 员 徐文斌审 判 员 陈琴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马嶙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