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执字第009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刘红艳与何春华、居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艳,何春华,居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执字第00944号申请执行人刘红艳。被执行人何春华。被执行人居红。申请执行人刘红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民初字第35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35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中执行员 徐景法执行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