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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5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丁健与赵锋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健,赵锋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5418号原告丁健,女,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赵锋,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李箐友,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健与被告赵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依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健、被告赵锋的委托代理人李箐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健诉称:被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二楼平台上违章搭建。该公共平台不属于被告的个人空间,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原告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上海市铜川路XXX弄XXX号XXX室南阳台外平台上的阳光房一间。被告赵锋辩称:平台是私秘空间,非公共空间。为了便于老年人生活和防止高空坠物,被告搭建了阳光房,对原告不存在影响,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原告为其房屋的部分所有权人,被告为其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房屋南阳台及卧室外建有平台,不属被告产权范围。原被告房屋南面客厅与阳台之间安装有移门,2015年6月起被告将该移门及阳台围栏拆除,在平台的最南面安装窗户,将平台封闭,分别在其客厅及卧室外的平台上搭建阳光房两间,两阳光房的高度接近原被告房屋间的楼板。原告向被告提出异议。2015年6月21日原被告房屋所属物业部门以未经许可私自搭建阳光房等违规行为给该幢物业造成极大安全隐患等,向被告出具《装修违规整改通知书》,要求被告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整改等。2015年8月1日在有关部门的要求下,被告拆除了其卧室外平台上的阳光房一间。原告仍存异议。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被告居住房屋前的平台非被告产权范围,属公共平台。被告在平台上搭建的阳光房,影响了原告的安全和日常生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上海市铜川路XXX弄XXX号XXX室南阳台外平台上的阳光房一间。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依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