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立管终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石林彝本彝置业有限公司与夏玉林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林彝本彝置业有限公司,夏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管终字第21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石林彝本彝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旭荣。委托代理人龚克艳,云南天石智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夏玉林,男,1968年8月25日生,汉族,昆明市晋宁县人。委托代理人朱曼琳,云南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石林彝本彝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8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虽已变更登记地地址,但尚未完成办事机构搬迁,主要工作地点仍在昆明市官渡区关上万裕大厦3楼,故本案应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一审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结合上诉人登记的住所地为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东城区龙泉商业城4-3号之事实,在上诉人无证据证实其主要经营场所在昆明市官渡区关上万裕大厦3楼的情况下,认定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法驳回上诉人所提管辖异议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红审 判 员 万绍敏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