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汉滨民初字第0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吴晓丽与曹怡欣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丽,曹怡欣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1295号原告吴晓丽,女,汉族,1992年9月10日出生,陕西省勉县人,住勉县阜川镇。被告曹怡欣,女,汉族,2008年1月27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高新区。法定代理人胡文花,女,汉族,1981年1月11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址同上,系曹怡欣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丽与被告曹怡欣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晓丽以被告曹怡欣之母胡文花无法联系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70元,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长  周 杰人民陪审员  李富印人民陪审员  周兴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金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