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窑商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新沂市龙缘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孟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沂市龙缘酒业有限公司,孟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窑商初字第00319号原告新沂市龙缘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顺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谭运迎,新沂市王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沂市龙缘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孟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沂市龙缘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新沂市龙缘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蔡欣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尚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