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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申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郭风森因与被申请人赵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风森,赵锋,酒泉市肃州区铧尖乡漫水滩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7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风森。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锋。一审被告酒泉市肃州区铧尖乡漫水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铧尖乡漫水滩村。法定代表人周在仁,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郭风森因与被申请人赵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酒民一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风森申请再审称,事实能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赵锋之间属雇佣关系或劳务合同关系,并非劳动关系,申请人承揽的工程完全是个人身份承包,原审适用《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明显错误,本案系合同关系,应以《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判决承担责任,且双方就赔偿已达成协议,被申请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作出裁决违背了双方当事人的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赵锋提交书面意见认为,申请人以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为给付工资的依据,领取的报酬是固定按月支付,工作地点、时间、进度均由申请人决定,申请人长期从事建筑行业,不论以企业或个体的形式,在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用工,造成对提供劳务的赵锋损伤,理应承担非法用工的法律责任。且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已超过规定的期限。审查认为,劳务关系是受雇人在一定期限内,接受雇佣人的指挥和安排,为其提供特定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从原审查证的情况以及当事人各自的庭审陈述,被申请人赵锋受雇于申请人郭风森提供劳务,双方未书面签订合同,约定劳动报酬为日工资150元,赵锋进入工地干活仅十几天便发生损害后果,并于2012年5月4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申请人赵锋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为目的,不具备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属事完即结束的临时关系。而非法用工主体范围主要指单位,且要求生产规模大,从业人员数量多,报酬分配也是按约领取工资并实行按劳计酬工资,所提供的劳动是非法用工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内部组织人员,身份上具有一定依附性。据此,原一、二审法院判决以非法用工法律关系定性本案并适用赔偿法律依据并非妥当,还应进一步审理查明后,依法作出再审判决。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利平代理审判员  何 银代理审判员  魏淑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