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873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梦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