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法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于旭日与石保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保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于旭日。申请执行人石保伟。于旭日与石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三初字第3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石保伟在银行的存款或收入12842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石保伟以125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三、被执行人石保伟自2015年1月13日起以12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建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