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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执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明昌申请执行曾强承揽合同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109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昌,曾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1093号申请执行人刘明昌,男,1982年5月20日生,汉族,隆昌县人。被执行人曾强,男,1981年3月20日生,汉族,隆昌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曾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明昌工程款379000元,并缴纳执行费5585元,但被执行人曾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曾强所有的奔驰轿车轿车一辆予以异地扣押。二、对被执行人曾强所有的奔驰轿车轿车一辆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付邦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力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