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万永平与郑小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300号原告万永平。被告郑小铁。原告万永平诉被告郑小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宪初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永平与被告郑小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永平诉称:2013年8月开始,被告郑小铁多次向我借款,我均是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被告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1月29日向我还款30000元,尚欠65000元未偿还,后被告郑小铁于2014年1月29日向我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欠到万永平陆万伍仟元整。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一直未予归还上述借款。是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65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10000元;2、本案诉讼费和差旅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万永平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适格。证据二、借条。证明被告于2014年1月29日向原告借款65000元的事实。被告郑小铁辩称:1、我欠原告人民币65000元是事实。2、我们没有约定利息,我不认可原告关于利息的主张。被告郑小铁在法定举证期间未向本院提出任何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郑小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开始,被告郑小铁多次向原告万永平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1月29日向原告还款30000元,尚欠65000元未偿还,后被告郑小铁于2014年1月29日向原告万永平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欠到万永平陆万伍仟元整。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一直未予归还上述借款,由此发生诉讼。本院认为:被告郑小铁所欠原告万永平借款65000元,有相关的借条为凭,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依法应予保护。但因原、被告未就上述借款约定利息标准,也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借款利息应从2015年7月29日起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判决生效时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郑小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万永平借款65000元;二、被告郑小铁以65000元为本金,向原告万永平支付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三、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万永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被告郑小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宪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