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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温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温民初字第532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杨忠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金翡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