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温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温民初字第532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杨忠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金翡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