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邱红伟与潘得运、程士亮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红伟,潘得运,程士亮,韩顺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1689号原告邱红伟。被告潘得运。被告程士亮。被告韩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红伟与潘得运、程士亮、韩顺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红伟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邱红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邱红伟负担。审判员 刘颢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梦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