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9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周建伟与李锦荣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伟,李锦荣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933号原告周建伟。委托代理人项伟东,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锦荣。委托代理人夏云岗,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虹,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周建伟与被告李锦荣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耿杰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由审判员吴倩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耿杰圣、人民陪审员虞君瑜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周建伟于2015年10月26日以原、被告已在诉讼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建伟负担。审 判 长 吴 倩代理审判员 耿杰圣人民陪审员 虞君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辛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