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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于××、陈××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陈××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塘刑初字第58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无职业。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6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杨志超,天津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无职业。1988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4年8月刑满释放。2015年6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5)第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陈××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文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及其辩护人杨志超、被告人陈××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伙同被告人陈××事先预谋,由被告人于××负责盗窃,被告人陈××负责望风。2015年5月30日9时许,被告人于××伙同被告人陈××在滨海新区塘沽109路公交车上,趁姜××不备,盗窃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的步步高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的步步高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2015年6月1日8时许,被告人于××伙同被告人陈××在滨海新区塘沽936路公交车上,趁宋××不备,盗窃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红米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的红米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同日,二被告人被民警抓获。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陈××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于××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没有辩解理由。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于××犯有盗窃罪没有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于××具有如下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盗窃物品的价值小,且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被告人盗窃的两部手机,共计价值800元,现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2、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良好的悔罪表现,虽然被告人刚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抱有侥幸心理,并未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但后来能够幡然醒悟,在预审阶段便供述了全部案件事实,认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盗窃手机是为了得到回家的路费,主观恶性较小。综上,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于××宣告缓刑。被告人陈××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没有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被盗两部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查扣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害人姜××、宋××陈述,证人李××证言,被告人于××、陈××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检查笔录、发还清单,109路公交车上的视频截图、照片、事主丢失手机的挎包照片,天津市旅客住宿登记表(津起宾馆的住宿登记表),发票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于××伙同被告人陈××,采取秘密手段,二次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于××、陈××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再次犯罪,主观恶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于××、陈××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于××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中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洪东代理审判员  信 彧人民陪审员  李向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惠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