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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4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永伟与刘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4031号原告刘永伟,男。被告刘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伟与被告刘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永伟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伟撤回起诉。审判员 牛 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海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