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4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永伟与刘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4031号原告刘永伟,男。被告刘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伟与被告刘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永伟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伟撤回起诉。审判员 牛 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海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