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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于云秀与李洪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于云秀,女。被执行人李洪雷,男。被执行人亢丽娜,女。被执行人李洪超,男。被执行人胡红军,男。于云秀与李洪雷、亢丽娜、李洪超、胡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云秀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四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人民币40061.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云秀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5)泰执字第3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 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振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