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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恢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黄永军与张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恢字第72号申请人黄永军,男,195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银川市兴庆区。代理人王永萍,女,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张勇,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黄永军申请执行张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王永萍与被执行人张勇经协商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王永萍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78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246254元,已执行68000元,未执行部分178254元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柳永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