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执字第16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湖支行与王亚宇、严春中等信用卡纠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湖支行,王亚宇,严春中,李俊,周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166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湖支行(原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进支行)。负责人李佩,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亚宇,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严春中(系王亚宇丈夫),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李俊。被执行人周建波,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亚宇、严春中、李俊、周建波信用卡分期付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的房产已查封,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16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亚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