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3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边树芬与陈勇威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边树芬,陈勇威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3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边树芬,女,1983年6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勇威,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上诉人边树芬因与被上诉人陈勇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5)怀民(商)初字第05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印龙担任审判长,法官张慧、法官潘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边树芬、被上诉人陈勇威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上诉人边树芬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边树芬申请撤回上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边树芬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印龙代理审判员 张 慧代理审判员 潘 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思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