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2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黄鸿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191-1号申请执行人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2928弄30号,组织机构代码71788100-1。法定代表人水谷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詹进、洪宗新,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鸿剑,男,汉族,1989年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鸿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债权846134.94元未受偿。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延期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江向洋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志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