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民初字第0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杨永乾与宝鸡华美果菜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乾,宝鸡华美果菜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初字第01565号原告杨永乾,男,汉族,居民。被告宝鸡华美果菜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斌,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乔宝虎,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杨永乾诉被告宝鸡华美果菜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杨永乾诉称:2015年被告宝鸡华美果菜汁有限公司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六个月,借款利息1200元。合同到期后,被告以各种借口为由拒不按承诺履行,原告多次找该公司讨要无果,遂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21200元,由被告承担合同中约定的滞纳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宝鸡华美果菜汁有限公司向包括原告在内的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巨大,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本院认为,本案涉嫌犯罪,故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永乾对被告宝鸡华美果菜汁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33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清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元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