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破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舍尔特工业(天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舍尔特工业(天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破字第19-6号申请人舍尔特工业(天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四平西道5号。代表人沈在林,主任。2015年10月22日,舍尔特工业(天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舍尔特工业(天津)有限公司破产案的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请求本院终结舍尔特工业(天津)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舍尔特工业(天津)有限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后,申请人依法对破产人进行了清算,现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符合法定终结破产程序条件。申请人申请理由充分,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舍尔特工业(天津)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二、案件受理费20115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任广忠审 判 员 付春海助理审判员 简福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