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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景刑初字第568号公诉机关景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10月21日生于贵州省怀仁县,汉族,小学文化,工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景洪市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5)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玉喃溜、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吴某某驾驶云KZ0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曼丢向曼广凹方向行使,9时许,当行驶至光华小区时,与前方行人杨某某发生相撞,造成被害人杨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摩托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驾车逃逸。后公安机关于2015年5月25日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归案。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杨某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并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云南明信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为云KZ0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喇叭装置功能有效,制动系中前制动手柄在全行程3∕4内不能产生最大制动力,不符合QC∕T688-2007《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中第4.2.16条规定;前轮轮胎花纹深度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6条规定。经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亦无异议,且有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2015)法病鉴字第96号;云南明信司法鉴定中心(2015)车鉴字第268号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景公交认字(2015)第0004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发票联;死亡证明、民事赔偿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及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被告人吴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综合被告人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菁审 判 员 汪 伟人民陪审员 唐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永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