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夏民初字第0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亚平与孙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1677号原告刘亚平,个体工商,被告孙凯。原告刘亚平与被告孙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负担。审 判 长  蒋建民审 判 员  陈冰海人民陪审员  郝永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