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亚平与孙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1677号原告刘亚平,个体工商,被告孙凯。原告刘亚平与被告孙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负担。审 判 长 蒋建民审 判 员 陈冰海人民陪审员 郝永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