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朱金普、赵西英等与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普,赵西英,朱媛媛,朱双双,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泉支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154号原告:朱金普,男,195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赵西英,女,1951年10月31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原告:朱媛媛,女,1980年9月25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原告:朱双双,女,1990年4月23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济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张继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丽涛,安徽丽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泉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负责人:时玉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国忠,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云龙,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普、赵西英、朱媛媛、朱双双诉被告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泉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金普、赵西英、朱媛媛、朱双双以王健等诉其四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诉讼至颍东区法院为由,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诉讼。本院认为:王健、张玉芳、王琦、王炜诉朱金普、赵西英、朱媛媛、朱双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受理。而本案必须以上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原告朱金普、赵西英、朱媛媛、朱双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郭春宇审 判 员 郝芝宏人民陪审员 李丛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翠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