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息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同贞与王开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同贞,王开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息商初字第4号原告李同贞。委托代理人孔凡慧。被告王开斌。委托代理人王传征。委托代理人王琰。原告李同贞诉被告王开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同贞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同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26元,减半收取5813元,由原告李同贞负担。审 判 长 翟学军审 判 员 孔维波人民陪审员 柳翠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段立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