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商初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宁夏贻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阿巴斯江.阿卜杜外力、杨春、岗亮、开依赛尔江.图尔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转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贻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阿巴斯江.阿卜杜外,杨春,岗亮,开依赛尔江.图尔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商初字第298-1号原告宁夏贻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西夏万达广场C区7号公寓楼1605室。法定代表人陈伟。被告阿巴斯江.阿卜杜外力,男,1995年10月8日出生,维吾尔族,无业,住新疆且末县埃塔北路被告杨春,男,1994年10月9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同心县丁塘镇镇。被告岗亮,男,1993年3月3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告开依赛尔江.图尔迪,男,1995年5月3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且末县琼库勒乡。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宁夏贻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阿巴斯江.阿卜杜外力、杨春、岗亮、开依赛尔江.图尔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自裁定之日起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罗 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建红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