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三金终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丰翠、李陈静与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南阳中支公司)、被上诉人西峡县捷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捷安达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金终字第000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丰翠,女。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陈静,女。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薛光营,西峡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新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X,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西峡县捷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腾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彬,公司职工。一般代理。上诉人赵丰翠、李陈静与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南阳中支公司)、被上诉人西峡县捷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捷安达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4)西民商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赵丰翠、李陈静、人寿财险南阳中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丰翠、李陈静的委托代理人将光营、人寿财险南阳中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X、被上诉人捷安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二审诉讼费7949元,赵丰翠二审诉讼费13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显娥审判员  李郧钦审判员  祖祯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益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