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民初字第2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赵永兵与杨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初字第2279号原告:赵永兵,男,汉族,1969年12月31日出生,住呼图壁县。被告:杨寿良,男,汉族,住呼图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兵与被告杨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兵以与被告杨寿良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永兵庭审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邮寄送达费44.4元(均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永兵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媛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阿迪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