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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民初字第2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赵永兵与杨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初字第2279号原告:赵永兵,男,汉族,1969年12月31日出生,住呼图壁县。被告:杨寿良,男,汉族,住呼图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兵与被告杨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兵以与被告杨寿良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永兵庭审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邮寄送达费44.4元(均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永兵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媛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阿迪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