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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民初字第03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杨明明与丁为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明,丁为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3469号原告杨明明。被告丁为宝,)双板桥46号。委托代理人徐迪起,江苏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芳,江苏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明诉被告丁为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10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因原告丁为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明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为223元,由原告杨明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