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民初字第03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杨明明与丁为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明,丁为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3469号原告杨明明。被告丁为宝,)双板桥46号。委托代理人徐迪起,江苏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芳,江苏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明诉被告丁为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10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因原告丁为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明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为223元,由原告杨明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