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福清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萍与黄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清民初字第346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被告:黄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雪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光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