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清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萍与黄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清民初字第346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被告:黄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雪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光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