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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山西平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卫东、李福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平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卫东,李福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商初字第187号原告山西平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中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秋林,男。被告李卫东,男。被告李福昌,男。原告山西平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卫东、李福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平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秋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卫东、李福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西平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0月15日,被告李卫东向原告下属岳壁支行借款8万元,被告李福昌与原告签订了对本笔贷款的保证合同。贷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为确保原告信贷资产安全,现要求被告李卫东偿还贷款本金8万元、相应利息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李福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卫东未做答辩。被告李福昌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山西平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平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3月17日变更为山西平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岳壁信用社相应变更为岳壁支行。2013年10月15日,被告李卫东向原告下属岳壁支行贷款8万元,贷款期限从2013年10月15日至2014年10月13日,贷款用途为购长山药,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1.4‰,到期如不能归还本息,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归还本金,同日担保人李福昌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合同,双方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期间为贷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等相关费用。2013年10月21日归还利息39元,2013年11月24日归还利息1100元,2013年12月31日归还利息1200元,2014年3月31日归还利息2500元,2014年6月24日归还利息2800元,2014年12月31日归还利息5000元,2015年2月22日归还利息4400元,2015年3月13日归还利息881.8元,2015年3月13日归还本金618.2元,总共归还利息17920.8元、归还本金618.2元。截至2015年9月28日仍欠本金79381.8元、仍欠利息9004.29元。原告多次催要,但二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金及剩余利息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借款申请书、贷款合同、保证合同、财产共有人同意借款证明、财产共有人同意保证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借据复印件一份,身份证、户口复印件各四份,结婚证复印件二份,贷款明细查询打印件一份一页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系有效合同。被告李卫东借款后,经原告催要,只是归还了部分利息,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原告借款之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还本付息之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卫东归还本金79381.8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福昌与原告签订有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李福昌对被告李卫东未按期归还原告借款之行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卫东、李福昌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之行为,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之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一百九十七条、二百零四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卫东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清偿原告借款本金79381.8元及2015年9月28日前尚欠的利息9004.29元,并承担此借款79381.8元从2015年9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1.4‰计算)及罚息(罚息按月利率5.7‰即11.4‰×50%计算)。二、由被告李福昌对本判决第一条所确定的借款本金79381.8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李卫东、李福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忠文审判员  王宇红审判员  巩 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毋少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