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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柞执字第0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谭道刚与焦生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柞执字第00033-3号申请执行人谭道刚,男,汉族,柞水县人。被执行人焦生元,男,汉族,柞水县人。本院在执行谭道刚与焦生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焦生元应付给谭道刚借款35000元,负担执行费425元,共计35425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谭道刚以与被执行人焦生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道刚撤回对焦生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案件执行费用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谭道刚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霍国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