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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恢字第0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陕西海通嘉豪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崔多健、胡静、崔锡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恢字第00037-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海通嘉豪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西路63号中华大厦1楼。法定代表人李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崔多健,男,1976年4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静,女,1976年1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崔锡刚,男,1963年2月12日生,汉族。陕西海通嘉豪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崔多健、胡静、崔锡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1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一、被执行人崔多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海通嘉豪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的借款人民币33323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违约金51646.8元。二、被执行人胡静、崔锡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7073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恢字第0003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