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鲤民初字第2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詹坚毅与福建天德茶业有限公司、魏热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坚毅,福建天德茶业有限公司,魏热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鲤民初字第2963号原告詹坚毅,男,汉族,1970年9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福建天德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魏热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志强、张豪,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魏热火,男,汉族,1978年1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詹坚毅与被告福建天德茶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魏热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坚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28元,减半收取为1514元,由原告詹坚毅负担。审 判 长 郑辉明人民陪审员 李明夏人民陪审员 黄佳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清波速 录 员 XX鑫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