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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覃婕借款、抵押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覃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11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镇翊武路。法定代表人:高世霞,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代玉梅,湖南泰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覃婕,女。再审申请人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覃婕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常民二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曾群山审 判 员  金 蝶代理审判员  匡小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