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叶宗信与广州市白云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宗信,广州市白云清洁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4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宗信,住广东省信宜市。委托代理人:赵永磊,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黄绍华。委托代理人:黎春华,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叶宗信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清洁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江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广州市白云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向叶宗信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908.12元;二、驳回叶宗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白云清洁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叶宗信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白云清洁公司向叶宗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45243元。本案诉讼费由白云清洁公司承担。白云清洁公司答辩称:叶宗信是自行离职,故不应支持其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叶宗信主张白云清洁公司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白云清洁公司不予确认,主张系叶宗信自行离职。叶宗信虽提交了录音光盘,但该录音材料为视听资料,对方通话人员身份不明,证据证明力不足,在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实白云清洁公司违法解雇叶宗信。由于双方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故原审法院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白云清洁公司向叶宗信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叶宗信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叶嘉璘代理审判员 王 珺代理审判员 乔 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豪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