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兴执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孙国亮与春焱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亮,春焱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兴执字第00474号申请执行人孙国亮。被执行人春焱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浦江路72号。法定代表人沈政新。孙国亮与春焱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争议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49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春焱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孙国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9391.25元、工资4351元。因春焱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春焱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已歇业,其名下房地产及所有动产被本院另案查封并正在处置中,除此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未执行到位23742.2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期举证通知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49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俊峰审 判 员 刘允枫人民陪审员 严雪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皆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