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54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文芝与程洪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芝,程洪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473-1号原告:李文芝。被告:程洪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城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供销路西侧。负责人:张健,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如航,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胜庆,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文芝诉被告程洪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任民初字第547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程洪山驾驶的登记在嘉祥县祥辉运输有限公司的车牌号为鲁H×××××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扣押。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程洪山驾驶的登记在嘉祥县祥辉运输有限公司的车牌号为鲁H×××××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的查封、扣押。审 判 长 郭克法人民陪审员 李永亮人民陪审员 黄秋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