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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安徽申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申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350号原告:安徽申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徐邦伟,执行董事。被告: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忠道,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申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被告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无合同履行地,其住所地也不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地域管辖范围,本案应移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安徽申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并未实际签订书面协议,对管辖未明确约定不明合同履行地,双方争议标的为股权转让款,则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安徽申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本院地域管辖范围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申请。管辖权异议申请费80元,由被告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群人民陪审员  李文兵人民陪审员  王礼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戚冠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