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韩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旅刑初字第257号公诉机关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XX,系辽宁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旅检公诉刑诉(2015)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及其辩护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韩某某随身携带螺丝刀和书包,多次在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海鲜街朋友网苑、北斗网咖、朋友网咖盗窃网吧电脑处理器和显卡等电脑配件,价值人民币21,152元。1、2015年3月15日8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来到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海鲜街被害人周某某的朋友网苑304包间内,盗窃Xeon(至强)E3-1230V3型英特尔处理器2套、影驰GTX760黑将牌显卡2个、8G金士顿骇客神条台式机内存条1条,合计价值人民币4992元。2、2015年4月5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来到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海鲜街被害人杨某某的北斗网咖VIP1包间内,盗窃酷睿i5-4430型英特尔处理器2套、七彩虹iGame660显卡2个、8G金邦台式机千禧内存条2条,合计价值人民币4116元。3、2015年4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来到旅顺口区龙头街道海鲜街被害人周某某的朋友网苑301包间内,盗窃Xeon(至强)E3-1230V3型英特尔处理器2套、影驰GTX760黑将牌显卡2个、8GB金士顿骇客神条台式机内存条2条、技嘉牌GA—G1SniperB5-CF型电脑主板2块,合计价值人民币6336元。4、2015年4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来到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海鲜街被害人阮某某的朋友网咖一楼卡座内,盗窃Xeon(至强)E3-1230V3型英特尔处理器1套、酷睿i7-4770型英特尔处理器1套、影驰GTX760黑将牌显卡2个、8G金士顿骇客神条台式机内存条2条,合计价值人民币5708元。案发后,被盗物品被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某、杨某某、阮某某的陈述,证人于某某、赵某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银行转账明细、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赃物照片、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被告人韩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韩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其到案后能够认罪悔罪,赃物现已全部追缴,希望法庭能够从宽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152元,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被盗物品已全部返还被害人,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郑庆国审 判 员 于 森人民陪审员 王艳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更多数据: